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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又出资投股新公司被诉求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王杨 范春燕   发布时间:2007-11-15 16:41:13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一公司要求确认与其部门经理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李某是公司的生产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他在2005年4月出资投股百分之三十与其妻子又建立了一与原告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A企业,至今仍在运营当中。而在公司送达给被告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从事非本公司业务以外的其他盈利性工作,对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雇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金。《公司法》也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度,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原告公司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李某辩称,2005年成立的公司为其李某妻子所创立,被告只是投资入股,而且在公司中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从不从事任何实质性的工作,不领取工资所以并非原告所述的“赢利性工作”。其次,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并非同类,可以对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比对。而且在与原告公司进行交易时,A公司直接与原告公司的采购部交接,与我个人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往来。再次,被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勤勤勉勉,从刚入职时的一线生产员工到现在的生产部门经理,付出了很大的艰心和努力,不可能再有精力去经营另一家公司。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在网上查询的有关A公司的详细介绍以证明A公司与原告公司在经营范围上相类似,还提交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证据,而被告也激烈争辩,提供网站的负责人为证人,证明网站上介绍的A公司内容与其毫无关系,只是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行为。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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