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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炸瞎童工眼 汽修厂被判赔偿21万
作者:薄萱 发布时间:2007-12-05 14:36:28
一年前,在汽修厂修理安全气囊时,因安全气囊发生爆炸,未满16岁的小朱被炸瞎眼睛。厂方否认双方存在劳资关系不愿赔偿。12月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汽修厂赔偿21万元。
2005年5月,小朱经亲戚介绍住进上海某汽修厂的员工宿舍,与厂里的员工同吃住。2006年3月31日,小朱与一名员工一起将一个汽车上拆下来的安全气囊拿至仓库。为测试气囊是否还能充气,他们将气囊与电瓶相连,气囊突然发生爆炸,小朱眼睛被炸伤。汽修厂员工立即将小朱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出具了《重危病情通知书》,员工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在“与病人关系”一栏填写了“同事”。此后,厂方负担了小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后又承担了他安装义眼的相关费用。 2006年11月,小朱的眼睛治疗基本完毕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小朱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5万元。 仲裁委经委托鉴定,认为小朱相当于工伤致残五级,于2007年8月20日裁决,厂方一次性支付小朱事故伤害赔偿金21万余元。因厂方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宝山法院。 庭审中厂方称,因小朱父母在上海谋生,小朱一个人在在家乡不务正业,便将其接至上海。由于夫妇俩的租住处太小,便托人介绍将小朱安排到厂里来居住。老板曾多次拒绝,后碍于同乡的情面同意了,但明确告诫不得碰触维修工具和车辆,不得妨碍其他员工的工作。但被告住进员工宿舍后,由于其生性顽劣,原告曾多次要求其搬离,但还是碍于情面未强求。 为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厂方提供了一份团体被保险人清单,以及工资单和员工的证词,称自己为其所有员工参加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小朱不在被保险人之列,工资签收单也上没有小朱的领款记录,员工也证明小朱是老板的亲戚,是来玩玩的。 小朱的代理人认为,小朱是未成年人,厂方不可能为其参保,证人均与厂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没有效力。另外,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已经离职的员工证词,称小朱是厂里的学徒工。 宝山法院认为,被告于2005年5月住进原告的员工宿舍,与原告的员工同吃住且不承担食宿费用,直至事故发生将近一年时间,对于该种状态的持续原告仅以“碍于情面”来解释,显然较为牵强。事故发生后,原告负担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7万余元,并承担了被告安装义眼的相关费用,对此原告又以“人道主义”来解释,显然也有违常理。原告的员工在院方出具的《重危病情通知书》上“与病人关系”一栏填写了“同事”。在被告的伤势十分危急的情况下,这种出自于本能的反应,应该更为接近客观真实的存在。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自2005年5月起建立了用工关系。自原被告建立用工关系起至2006年3月31日被告在爆炸事故中受伤,被告尚未年满16周岁,故法院判决原告厂方赔偿小朱一次性事故伤害赔偿金人民币214584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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