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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被换致资金被转移 银行手续齐全不担责
作者:封瑜 发布时间:2007-12-17 09:01:22
先是单位公章被更改,后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又被变更,到底是公司“内讧”还是银行失职?该公司状告银行非法变更预留印鉴,但因无法提供证据遭败诉。12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这起离奇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环港(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招商银行朝阳门支行于2006年4月在未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帐户预留印鉴进行非法变更,致使其帐户资金被非法转移。另外,事发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携公司公章在国外,不可能去银行拿公章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因此起诉请求招商银行立即将其公司的银行印鉴恢复原状。 被告招商银行朝阳门支行辩称,根据其保留的资料可以证明,首先在2006年4月10日的《北京青年报》上刊登有以原告名义做出的公章丢失声明;翌日有陈姓女子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文件刻制了新印章;再次日该人携新刻公章、原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原告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印鉴卡等必需文件前来银行办理了预留印鉴变更事宜,银行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要求才为其办理了变更手续。被告提交了变更印鉴证明文件等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即被告在审查印鉴变更申请时,已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变更印鉴所需证明文件,事发时的实际办理人也确实提交了所有的必需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申请人向被告招商银行朝阳门支行提交了本应由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保管的、该公司在开户时由银行出具的写有账号、户名、启用日期等真实信息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董事长个人印鉴样本的印鉴卡时,被告有理由相信该人系受原告委托前来办理印鉴变更的。 即使按原告所述当时有人恶意以原告名义声明公章丢失,刻章后又持董事长丢失的旧护照对印鉴进行变更,并将资金转移,对此原告作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司法救助;但由于在法庭上原告提不出相关证据证明银行对此明知或有过错,鉴于被告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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