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查阅财会帐簿被拒绝 法院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撑腰
作者:王杨 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7-12-17 15:36:45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其行使知情权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12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股东的诉求。

   2002年11月,某度假村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为李某、王某。其中,王某出资100万元,持有度假村公司2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李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某任监事。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及经营管理均由李某控制。此后,因股东之间发生争议,王某离开度假村公司,不再参与度假村公司的任何事务。2007年4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在度假村公司成立时,依法取得度假村公司20%的股权,此后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王某20%股权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李某将王某拥有的度假村公司20%股权转卖的协议无效。2007年10月,王某向度假村公司提交查账申请书,要求查阅度假村公司的账目,度假村公司一直未予答复。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度假村公司的股东,自度假村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向其披露,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及各项权利均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度假村公司将2002年11月至2007年11月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

   被告度假村公司辩称:王某在2003年11月已经退出公司,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王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被告公司法律上的股东,也不是实质上的公司股东,二审的民事判决只是确认李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不代表王某具有了公司股东身份。王某自公司成立至退出从未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过查阅帐簿的请求,也未说明查阅用于正当目的。我公司在以前的诉讼中已经把财务会计帐簿作为证据提交,相关义务履行完毕。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有效实现股东利益,全面保护股东权而设立的。王某作为度假村公司的股东,有权查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故王某要求查阅度假村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王某的股东身份已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且度假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可以随时行使其对于度假村公司的股东权,故度假村公司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度假村公司将2002年11月至2007年11月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王某查阅。

法律知识:

    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有效实现股东利益,全面保护股东权而设立的。本案中,因王某的股东身份已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王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其对于度假村公司的股东权,且度假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不正当目的,故王某要求查阅度假村公司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度假村公司将2002年11月至2007年11月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王某查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