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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配给一字之差起纠纷 离职员工应返还公司财物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12-18 09:22:36
公司将职员秦某除名后,要求归还“配给”其的电脑遭到拒绝,秦某认为该电脑是为自己“配送”的,无需返还。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秦某应归还电脑。
2005年12月1日,秦某到药业公司就职。2006年1月25日,药业公司将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交予秦某使用。药业公司称,出于工作需要公司为部分员工配给了笔记本电脑作为办公工具,按照公司规定,这些电脑在员工离职或者转岗从事不需要笔记本电脑的工作时均要收回入库。2007年1月16日,药业公司向秦某下发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请于2007年1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特此通知”的通知书,对秦某予以除名并要求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但时至今日,秦某仍然没有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也未归还公司为其配给的IBM笔记本电脑。为此,公司才将秦某告上法院索要笔记本电脑。 庭审过程中,秦某辨称:“我曾向药业公司写过配送申请书,电脑是经公司董事长批准为我配送的,药业公司无权主张要求我返还。我不同意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作为IBM笔记本电脑一部的所有权人,对该电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有权要求秦某返还该电脑。秦某虽提出拒绝返还的辩解理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药业公司要求秦某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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