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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久居海外不事经营 股东诉请解散公司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1-15 15:01:00


    持有上海红人归生物科技公司(简称:红人归公司)49%股权的谢先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女士久居海外,未认缴公司出资额,挥霍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生活,从不召开股东大会,起诉法院要求解散红人归公司,由谢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对公司清算。李女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谢先生诉讼请求。

    红人归公司于2003年11月初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李女士和案外人周某各出资100万元各占50%股权,李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2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注册资金增资为500万元,吸收谢先生为新股东。同年4月1日和7月15日,公司股东会又形成决议,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后,谢先生实缴出资245万元,占公司49%股权;李女士认缴出资255万元(未出资200万元)占51%股权。自2005年7月15日至今,李女士未召集召开公司股东会。公司从2006年3月31日至今未实际经营,账户资金为45.6万元,公司从2004年至今也未经工商年检。因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李女士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在2007年5月底,谢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公司处在无人管理状态,已长期歇业至今,公司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遂诉请解散公司并对公司承担的清算责任。

    法院认为,红人归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已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该现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遂法院作出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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