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年级学生小成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训练中摔伤,学校对此应否承担责任?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学生告学校的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
小成系徐州市第五中学高二年级学生,校篮球队队员。2006年9月27日下午两节课后,小成和其他篮球队员一起在学校操场进行篮球训练活动,校体育教练在队员们做了准备活动后组织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小成跃起接球时摔伤,校体育教练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成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小成于2007年8月11日出院。后小成家人因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与学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小成作为校篮球队员,学校组织其进行篮球比赛训练,用以提高其篮球技能,并无过错。小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组织篮球比赛训练过程中存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疏漏。小成的损害发生系意外事件,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对小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考虑到小成受伤住院的实际情况及支出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补偿小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