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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延误治疗时机致婴儿脑病 医院担责赔偿
作者: 王书林 彭 惠 发布时间:2008-02-19 10:23:49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被告佳音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安振辉医疗费、后续检查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元。
2007年5月4日,孕妇王军芳在被告佳音医院剖腹产生下原告安振辉。5月7日,安振辉面部及全身皮肤出现黄染,当天转入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事后,安振辉被诊断为胆红素脑病后遗症。 为此,安振辉的父母代儿子起诉到法院,以被告佳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安振辉脑病损害后果为由,索赔医疗费、后续检查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乌鲁木齐医学会出具医疗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有二:一,医方产前检查不规范,产后对患儿观察不仔细,未及时移转有条件的医院,延误治疗时机。二,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儿出现胆红素脑病后遗症有直接因果关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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