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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丙肝疑输血所致 10年后向医院索赔偿被驳回
作者:朱梅   发布时间:2008-03-04 13:28:17


    柴先生经医院检查感染丙肝,认为是输血所致,故将十年前住院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3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依据不足,驳回柴先生的诉讼请求。

    1995年12月,40岁的柴先生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失血过多需输血,医院为输血400毫升。2007年9月柴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感染了丙肝。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柴先生曾用过血制品,不符合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最终没有受理。柴先生认为十年来,自己仅输血一次,感染丙肝是因输血所致。所以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

    医院认为,1995年柴先生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的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而且输血及血液制品并非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为柴先生治疗过程中,因治疗需要使用了血液和血制品,该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且改善了柴先生的身体状况,不存在过错。而且血液基于手续、来源的合法,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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