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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购物"离奇"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保险
作者:王磊 宋卓基 发布时间:2008-04-02 15:20:0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给自己及家人买一些保险。同时,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逐渐成熟,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每个险种都设置了具体的理赔条件。在理赔时,如何证明被保险人的情况与所投险种的理赔条件相符,是比较关键的问题。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也常常因为观点不一致而发生纠纷。4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老人超市购物离奇死亡 原告诉称,2005年9月13日原告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父投保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被告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的理赔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明确表示不要原告提供验尸报告,但是2007年3月19日被告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保险 被告辩称,在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之时,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说明了需要提供的理赔文件,其中包括“本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但是,原告迟迟不愿提交尸检报告。在被告取得尸检报告后,认为原告之父的死亡并不符合保险合同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 原告曾在保险公司任职 法庭调查刚开始,被告即提出原告曾作为保险代理人在被告公司任职,并提供了原告在面试时的记录表和保险代理人从业申请表,被告虽承认曾经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但并未在被告公司开展过业务。当法庭询问在投保上签字的保险代理人为何是原告时,原告当庭否认了签字的真实性。 “意外身故“应如何理解 法庭随后确定了案件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提出他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被告认为保险合同的名词释义对“意外”已有明确约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因原告之父的死亡并没有外来的原因致死,所以不属于意外身故。 对死亡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的死亡证明,该证明上对于原告之父的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被告认为,“非正常死亡”不能等同于“意外身故”。同时,被告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委托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是:“尸体全体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被告认为从尸检报告上已经排除了外来原因致死,那么原告之父的死亡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 老人死亡未见外来原因 随后,法庭宣读了法医的询证复函以及公安部门在事发当天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法医在复函上称,因该鉴定是进行尸表的检验鉴定,在排除外伤和中毒的情况下,应考虑是自身疾病所致,未见重要外伤,就是损伤很轻,与死因无关。而无论超市的售货员还是消费者,在公安部门的询问中均称老人是突然倒地死亡。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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