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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认患上社交恐惧症源于老师体罚证据不足败诉
作者:赵海龙 发布时间:2008-04-07 14:58:31
学生吕欣(化名)上学期间被诊断患上社交恐惧症,为此,其将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3年底,某学校物理教师董某在上物理课时,吕欣等同学因故迟到,董某遂令吕欣退出教室。2004年12月,吕欣办理了休学手续。2005年,医院经诊断,吕欣患了社交恐惧症。 2006年1月,吕欣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上课迟到,自己被董某剥夺上课权利,还被其狠踢一脚,此后就不敢与董某目光对视。董某还常在课堂上当众讥讽羞辱并冷落自己,有时还剥夺学习的权利,由此造成不敢看其他教师和同学,以致不敢看任何人。后经医院诊断,自己患上了社交恐怖症,自2005年1月至今,一直休学在家。现起诉要求学校和董某赔偿医疗、护理、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34万余元。学校及董某辩称,吕欣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其起诉学校不符合法律规定。董某并未对吕欣体罚和羞辱,吕欣所陈述的损害结果与董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吕欣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吕欣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吕欣不服,以董某的粗暴行为系自己病情的诱因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吕欣患有社交恐怖症,该疾病属精神类疾病范畴,其致病因素复杂。现吕欣称系董某的行为诱发其患病,但吕欣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病因与董某的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吕欣该主张不予采信。因吕欣证据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二中院指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和董某应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规范言行,给学生更多的关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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