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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状告银行“黑名单”侵权
法院认定银行如实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合法 作者:李芹 周瑞平 胡明艳 发布时间:2008-04-09 09:31:58
陈先生因在一家银行有18次逾期还贷记录,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导致他在其他银行贷款未成,领取的信用卡也不能使用。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首例客户状告银行“黑名单”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将还款记录通过计算机自动如实报送的行为系合法行为,原告陈先生败诉。
2004年10月22日,合肥市民陈先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濉溪路支行递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签订《贷款转账还贷协议书》,约定通过储蓄卡账户分期扣款偿还借款。双方于2004年11月5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放款当期结计利息在次月还款时加上次月还款额一并收取;确定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1851.23元;陈先生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建行濉溪路支行;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建行濉溪路支行按约发放贷款。2004年12月30日前为首次还款时间,陈先生的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额不足合同约定的放款结计额,故在建行濉溪路支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扣款时其贷款状态记录为逾期。因陈先生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额不足,之后其还贷记录连续为逾期。陈先生变更联系电话未书面通知建行濉溪路支行,致建行濉溪路支行无法通过陈先生预留联系电话通知陈先生还贷情况。 2007年7月,因陈先生向合肥市商业银行包河支行申请贷款,合肥市商业银行包河支行经向人民银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得知陈先生在建行濉溪路支行处还贷有逾期18次记录,遂告知陈先生其个人信用审核未能通过,贷款未获批准。 陈先生认为,银行的这一记录,造成了他个人信誉下降,无法贷款,在其他银行领取的信用卡也不能使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记录记入个人信用库,但建行濉溪路支行擅自上报不实的报告,让他的信用进入信用逾期记录系统,造成他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7月13日,陈先生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建行濉溪路支行消除“逾期记录”、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由于陈先生还贷储蓄账户存款金额不足造成还贷逾期记录,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记录记入个人信用库,但诚实守信是作为单位和公民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建行濉溪路支行如实记录陈先生还贷情况,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上报个人信用数据库,且建行濉溪路支行并无不实记录,也未对外泄露、宣扬,故建行濉溪路支行的行为未造成陈先生的社会信用下降,也未对陈先生的信用名誉造成侵害,陈先生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并非建行濉溪路支行造成,故陈先生要求建行濉溪路支行消除“逾期记录”、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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