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南昌市昌新家具厂赔偿原告孟伟人民币6223元,被告孟水根赔偿原告孟伟人民币4148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孟伟与被告孟水根系同村人,2007年6月间,原告孟伟拜被告孟水根为师学木工手艺来到南昌市昌新家具厂做工。原告孟伟学徒期间,被告孟水根不需要支付工资。被告孟水根是南昌市昌新家具厂雇请为其做家具的雇员,双方是按加工生产家具的数量计件支付工资的,被告孟水根带原告孟伟来到南昌市昌新家具厂做工时,被告南昌市昌新家具厂未表示反对。2007年7月20日下午2时,原告孟伟征得被告孟水根的同意后,上机打磨木条边角,上机时,被告孟水根只为原告孟伟示范打磨了几根木条后就由原告独自打磨木条。在下午5时,当原告打磨了50根左右时,由于被告南昌市昌新家具厂提供的的打磨机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原告的左中指被打断二节,经法医鉴定为X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143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昌市昌新家具厂与被告孟水根及原告孟伟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其对雇员提供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的机器让雇员进行生产作业致使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故被告南昌市昌新家具厂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孟水根与原告是师徒关系且在其学徒期间不支付工资,由于被告孟水根要原告孟伟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打磨机上操作对其缺乏监护管理之责,故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孟伟是未成年人,被安排在高危险的工作岗位上作业,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