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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奥运射击冠军杨凌起诉一服饰公司侵犯肖像权
作者:王杨 董会秀 贾凤兰 发布时间:2008-04-25 09:43:48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前奥运冠军杨凌起诉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纠纷,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删除被告网站上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原告诉称,2007年7月被告青岛公司举办2008冠军珍藏版内衣的首发式,并由杨凌一并邀请其他七位奥运冠军一同出席。之前,双方约定杨凌担当被告生产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并给付形象代言费50万元。但杨凌不知道形象代言签约仪式安排在首发式上,且《形象代言协议书》载明的代言费并不是50万元,原告当即对主办方提出异议,对方公司表示协议有误。为了避免对有关奥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请求,配合完成了现场的签约仪式,但要求被告在活动结束后销毁所签协议。事后双方多次就形象代言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事后,被告公司多次在个别网站和报纸上宣传使用原告杨凌的名字和肖像,并将带有其肖像和名字的产品投放市场。 原告认为,自2007年7月13日至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删除被告网站上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原告卡通形象和姓名标识的产品,收回并销毁已经使用或印制的带有原告卡通形象和姓名的标识;被告立即删除以链接方式在个别网站上发布的包含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内容;被告应在一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费用55056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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