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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封顶摆喜宴 宾客醉酒坠楼身亡喜事成丧事
作者:李乔 覃志凌   发布时间:2008-04-28 13:38:06


    4月28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河池市都安县的韦甲富(化名)在自己新建的房屋封顶后,为了庆祝而大摆喜宴,结果,宾客之一的韦善(化名)却醉酒不幸从新建的楼顶坠地身亡,本想喜庆的韦甲富不但触尽霉头,还得无奈赔偿亡者家属35413.1元。

    2006年5月16日下午,韦甲富在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的房屋建筑封顶,便邀请其所在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职工韦善等4人和亲戚、邻居到家中庆贺,在二楼设四桌酒席招待。19时许,韦善喝了约一瓶22度德胜米酒后,还和其他人继续喝酒。20时许,其他赴宴客人陆续散席后,韦善还继续和其他留下来的10多位宾客划拳喝酒。半个钟头以后,韦善离桌。21时许,韦善的其他同事都陆续回家,其余继续划拳喝酒。大约过半个小时,客人全部散场。22时许,韦甲富家人休息。23时50分左右,住在韦甲富前屋旁边的邻居苏健全(化名)听到自家前有物体高空坠落地“噗”的声音。次日凌晨6时许,韦甲富的邻居在韦甲富楼下发现一具尸体,怀疑是韦甲富单位的职工韦善,即用电话向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同时,韦甲富外出途中得知韦善死亡后,立即返回家中,在其楼房顶面发现韦善的一只皮鞋和一部翻盖手机,随即将皮鞋和手机拿到韦善尸体旁边的石头上。2006年5月17日7时20分至2005年5月17日8时50分,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得出的结论是:1、韦善生前高坠伤致多器官损伤破裂引起死亡;2、韦善急性酒精中毒。韦善死亡后,韦甲富已付给死者韦善家属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对于赔偿数额等,韦善家属认为赔偿过少,要韦甲富多赔偿,但韦甲富不愿意多赔,因此被韦善家属诉上公堂。

    都安县法院认为,证据表明,受害人韦善是在韦甲富的楼房顶面坠落死亡的。韦甲富在家中宴请客人,依法负有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韦甲富在其楼房顶面尚未设有防护设施,而且通往楼顶的楼梯口虽然有施工所需的水泥砖顶杆木板围着,但没有封死,在人们尚能通过的情况下,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预见潜在安全隐患而粗忽大意,导致应邀参加楼房封顶庆贺宴席的同事韦善在二楼饮酒后上至楼顶,不慎坠楼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韦甲富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其过错行为与韦善死亡结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当赔偿原告损失的15%。韦善家属请求韦甲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韦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韦甲富邀请客人是在其楼房二楼参加宴席。韦善在房主韦甲富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进入施工场所存在危险,而饮酒后,因粗忽大意而放任危险后果的发生,擅自摸黑通过有施工所需水泥砖、顶杆、木板围栏的施工场地并登上至四楼的顶面,从而造成其坠楼死亡的结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判决:韦甲富赔偿韦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413.1元。

    宣判后,韦善家属不服,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韦甲富按一审所列各项损失的50%赔偿。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行为事实的定性和因之而作出的裁判都是准确、合法、合程序的,应予维持,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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