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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隐瞒事实致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存过错
作者:隋美玲 尹庆雷 发布时间:2008-06-03 10:47:18
老刘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2008年1月,老刘因患肝癌去世,但保险公司以老刘的投保单填写不实为由不予理赔。为讨说法,老刘的儿子小孙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3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848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31日,老刘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2万元,投保人每年交保险费2120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间自2004年6月31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老刘去世后,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老刘在2001年8月因患肝炎住院半年,而老刘在签合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和虚报,否则,投保人无法获得其预期的保护。在该案中,投保人老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故该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属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审查不严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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