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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材款存在误解 原告申请变更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2 16:19:33


     本网讯(王晨西)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居民马伟与刘飞(均为化名)合伙承包工程结束后在朋友的见证下达成了内部清算协议,并按照清算协议履行完毕,不料,刘飞在与工程部结算时却发现该工程部扣留的甲供材款与双方签订协议时依据的数额相差达60余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曾经的合作伙伴为此对簿公堂。2012年12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刘飞诉被告马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马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飞人民币365220元,并负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

    2010年5月31日,原告刘飞、被告马伟以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义与高新区六期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伙承建高新区河洛路改扩建工程(第2标段)的道路、雨、污水管道、路灯基础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书面约定,后双方按照施工工程合同进行施工。2012年1月20日,市政工程总公司从六期开发建设指挥部收取工程款260万元,后该款被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扣除10万元管理费后,剩余款250万元转入被告马伟账户。同年2月9日,原、被告在陈某、秦某等人见证下达成工程盈亏情况表一份,双方对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借款及利息、应交税金、应付料款、员工、民工工资、应付机械租赁费、应付房租费等项费用进行清算,经清算后被告退回原告款783299.09元,并约定工程Ⅱ标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工程维修等事项与被告马伟无关,原、被告以后再无经济纠纷。同年3月21日,六期开发建设指挥部在向原告刘飞拨付工程款时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市政工程决算书,扣留甲供材款1866349.04元及甲供材料差价款8448.16元,后原告刘飞以被告马伟在签订工程盈亏情况表时甲供材款为1228148元为由与被告马伟经协商未果,原告刘飞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证人秦某、陈某当庭证实原、被告在签订工程盈亏情况表时约定如果此次账目算错有人提出异议,双方可重新算账。原、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司法审计。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以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义共同出资合伙承建高新区河洛路改扩建工程第Ⅱ标段基础工程的事实均予认可,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合伙关系。原、被告于2012年2月9日签订的工程盈亏情况表是原、被告对合伙事务达成的内部清算协议,因原、被告在签订该工程盈亏情况表时该工程决算书尚未通过审核,工程建设指挥部尚未扣留工程甲供材及其差价款,后其实际扣留的甲供材款项与原、被告协议依据的数额之间相差较大,原告签订协议时对此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原、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甲供材数额履行,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对于行为人对内容有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故原告要求变更原协议内容,并按照实际数额计算由被告返还多占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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