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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产煤不告知合作伙伴 引“火”烧身自负责
发布时间:2012-12-10 09:32:43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合作讲求的就是诚信,当自己公司出现危机时,不能履行合同时,应该主动跟合作方商讨解决方式。但是故意隐瞒,不履行合同,就会引“火”烧身。近日,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1年3月2日,王某向刘某买煤2800吨并一次性给付刘某45万元煤款。王某从2011年3月2日拉煤至2011年3月15日,之后,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王某拉煤,下欠王某煤款24万元,并给王某打下欠条一支。因索要欠款无果,2012年8月14日,王某将刘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讲法说理给刘某,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王某煤款本利282000元,从2012年8月30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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