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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林业站长"敛财有方""靠山吃山"吃出事端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08-06-21 09:45:04


    一基层林业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7万元,并大开“方便”之门,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林业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辉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陈辉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7日,陈辉勇被主管部门任命为巫山县官渡林业站站长。2006年5月,龚某为了挂靠在胡某的木材经营许可证上经营木材生意,要求陈辉勇为其提供方便,并送给陈辉勇现金2000元。同年6月,木材经营商胡某请陈辉勇给予关照,并将5000元现金交给合伙人龚某转送给了陈辉勇。2007年2月,胡某为了能够在2007年顺利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与合伙人龚某共同出资10000元送给了陈辉勇。

    2006年6月,陈辉勇接到有人在辖区滥伐林木的举报后,直到7月才带人前往,发现大量被砍伐的树木堆放在原尚家村小学院坝。据了解是舒某所为,但陈辉勇等人并未到砍伐现场进行巡查,只是通知舒某第二天到官渡林业站缴纳2000元罚款。次日,舒某到林业站交给陈辉勇1000元现金后,陈辉勇再也未过问舒某滥伐林木的事,导致舒某继续滥伐林木至2006年9月。经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舒某共滥伐林木2404株,计算蓄积量为134.9727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辉勇在担任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7000元;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林业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辉勇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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