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友醉酒后坠崖身亡 法官调解同饮者适度补偿
作者:李风华 李鸿雷 刘庆伟   发布时间:2008-06-20 14:46:25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处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一人意外死亡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同饮者自愿补偿死者家属6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6年9月17日下午五时许,被告陈某约宋某、死者李某和其他三被告到泰山天烛峰景区一饭店喝酒,李某乘坐宋某的车到达饭店,晚七时许开始入席吃饭,晚八时许,死者李某离开饭店,李某离开后,其余四被告没有寻找,更没有护送或打电话询问。第二天,李某被发现死于天烛峰旅游路西一山沟内。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死者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状态,李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未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四被告不服原判上诉称,四被告与李某共同饮酒与李某坠崖身亡没有因果关系,死者中午饮酒后晚上继续饮酒,且中途不辞而别,其死亡结果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李某虽无法律上的询问、护送等义务,但从善良的关心、同情责任出发,上诉人应对李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应给于死者家属适当补偿。鉴于双方当事人冲突严重,并采取了过激行为,若一味下判,极易引发上访缠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难保证。法院遂与被告所在单位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当事人最终摒弃前嫌,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