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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洗澡时被烫伤致死 敬老院被判赔26万余元
作者:王喜 孟雪颖   发布时间:2008-06-24 09:37:28


    因护理老人吕老先生洗澡时,护理员张庆文擅自离开,致使水温无人调节,致老人吕老先生被烫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吕老先生的子女将老人所住的海淀区杏林敬老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3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吕先生、吕女士诉称,二人的父亲吕老先生因身体瘫痪,生前被送进了杏林敬老院,由其工作人员张庆文提供特殊护理。张庆文在护理吕老先生洗澡时,在开水阀门打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导致吕老先生被烫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31万余元。

    被告杏林敬老院辩称,吕先生、吕女士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敬老院在该事件中过错程度较小,吕老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作事故,敬老院并不存在恶意。另外,敬老院是非营业性单位,赔偿能力较低,且敬老院已支付了2万元。综上,希望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从低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吕先生、吕女士经法院释明,其不追加张庆文作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杏林敬老院的护理员张庆文在为全身瘫痪的吕老先生进行泡浴时,疏忽大意,造成吕老先生死亡,杏林敬老院作为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吕先生、吕女士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应标准予以判定。吕先生、吕女士所主张的丧葬及其他费用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吕老先生的死亡确实给吕先生、吕女士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杏林敬老院理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但吕先生、吕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另查,现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杏林敬老院给付吕先生人民币2万元,故该款理应从杏林敬老院应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最后,法院判决海淀区杏林敬老院赔偿吕先生、吕女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和其他费用等共计26万余元,除去已支付2万元,余款24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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