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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计量失误少收50%电费 用户不当利益应返还
作者:张冬根 发布时间:2008-06-24 11:40:54
某供电公司因计量失误,少收某木业公司一半电费而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补交电费9万元。日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木业公司返还供电公司不当得利9万元。
2004年12月,供电公司应木业公司的申请,为木业公司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则由原来按抄表数的200倍变更为400倍,双方同时签订了期限一年的高压供电合同。此后,供电公司收费人员在向木业公司收取电费时,因疏忽大意仍按抄表数的200倍计算木业公司的用电量,从而使木业公司少交了一半的电费。2005年11月和2007年3月,供电公司和木业公司又分别续签了期限一年的高压供电合同,合同中均错误载明用电计量倍率为200。2007年6月,供电公司发现对木业公司用电计量错误,累计少算用电量50%即121320度,当时木业公司在场的电工对此予以书面确认。事后,供电公司通知木业公司在2007年6月25日前补交更换计量装置之日起至2007年4月止少计电量121320度的电费9万元。但木业公司仅同意从2007年5月起按抄表数的400倍用电计量交纳电费,对供电公司少计电量的电费拒绝补交。 供电公司认为,木业公司使用供电公司因工作失误少计算的电量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补交电费9万元。 案件审理中,木业公司辩称,其系按供电合同抄表数的200倍用电量履行电费交纳义务,供电公司单方变更合同要求按抄表数的400倍用电量收取电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其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得强加给用户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按抄表数的400倍用电计量向木业公司收取电费是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的。2005年和2007年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用电计量倍率为200,是供电公司工作失误所致,木业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实际并未变换。由于供电公司的失误只按抄表数的200倍用电量向木业公司收费,实际少收了50%的电费,从而使木业公司获得121320度电的利益,木业公司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供电公司。木业公司拒不补交电费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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