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农科公司试验品失败致瓜农受损 法院判赔7万余元
作者:富心振 龚燕    发布时间:2008-06-24 15:00:06


    无偿为瓜农提供科学帮助,在试验农科产品时却造成瓜农损失,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应给付瓜农李先生违约金6.84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3240元。

    2006年10月,南汇区瓜农李先生与农科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用“四季同乐”农业土壤调理剂系列产品来解决西瓜连作障碍问题;由李先生将承包的15亩西瓜地作为试验田;试验中每亩苗的死亡率不高于10%。并确定每亩瓜地的生产成本为7600元,若试验失败李先生承担40%/每亩,公司承担60%/每亩。签协后,李先生按公司方提供的试验方案进行西瓜栽培。在栽培过程中,西瓜植株相继发生枯萎病死亡现象。公司方虽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但效果不甚理想。2007年3、4月间,公司方工作人员至试验基地对死亡植株株数进行清点,总计有3749株死亡。同年7月,李先生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诉称,公司称其拥有“四季同乐”农业土壤调理剂系列产品,能解决西瓜连作障碍问题,让自己提供土地和添置设施进行生产。然而,产品试验根本不成功,西瓜植株大量死亡,致使成本投入无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农科公司承担瓜地成本损失6.84万元,并承担延误农时损失7.96万元。

    农科公司辩称,李先生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四季同乐”产品。李先生先后出售了大量西瓜,成本投入无归与事实不符。现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次瓜苗存活率达到99%,试验获得了成功。试验基地由于枯萎病的发病,确实造成李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李先生本人田间作业不当,拒不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对公司方专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为此,损失由其个人承担,故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瓜农李先生与农科公司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根据农科公司工作人员对李先生15亩试验基地内的西瓜死亡植株株数的清点,每亩植株的死亡率已超过了10%,且农科公司也未举证证实李先生试验基地内的西瓜已采收成功,故农科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60%/亩的风险责任即6.84万元。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农科公司还应赔偿李先生违约金不足赔偿部分的经济损失324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