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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擅入专用码头摔伤致死 死者存主观过错担主责
作者:李德平 发布时间:2008-06-25 09:00:43
6月24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擅自进入专用煤码头摔伤致死而引发的死者家属与码头单位死亡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原、被告在诉讼前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处理协议,被告(码头单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3.7万余元。
2007年10月6日,死者陆某随夫驾驶的货车运煤到被告四川泸州方山新顺港埠有限公司的专用煤码头,卸完煤炭时天已黑,其夫即原告在为他人修理另一辆货车时,陆某从码头卸货场的三平台掉至二平台后受伤,陆某最终因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7日死亡。随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由被告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困难补助金。根据协议,被告给付了原告1万元,原告在收条上注明为“困难资金”。之后,原告又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未果,起诉至江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在诉前就处理陆某处理问题的协议,并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诉前签订陆某死亡处理协议中将陆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归咎于陆某与客观事实不符,该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陆某死亡之前半年时间内进出码头,对码头的场地、照明等应有一定的了解,应预见晚上到码头存在安全隐患,但陆擅自进入码头,陆某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码头的安全管理不善,码头照明瑕疵与陆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3.7万余元,扣除被告在诉讼前已付的1万元,被告再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运尸体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2.7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且被告已履行完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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