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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保姆坠楼成迷 父母状告雇主家政经理及街办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6-25 11:16:09
老徐夫妇是河南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们17岁的女儿秀芬(化名)在北京打工当保姆时不幸坠楼身亡。悲痛的老徐夫妇认为家政服务中心的经理常女士和上级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及秀芬的雇主许先生均应对他们女儿的死承担责任,遂告上了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6万余元。6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徐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1月29日晚上7点左右,他们的女儿秀芬在丰台区方庄芳群园20楼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高坠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秀芬生前与北京某家政服务管理中心分部存在家政服务合同关系,常女士是北京某家政服务管理中心分部的经理。经到工商部门查实,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某街道办事处,而家政服务管理中心及其分部已于2007年7月13日注销,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主体为街道办事处。 老徐夫妇认为,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家政劳务服务中心及分部在注销后,仍允许其聘任的经理常女士从事服务中心的相关业务,街道办事处和常女士均存在过错。秀芬是在分部注销后到许先生家从事劳务服务的,而许先生在接受秀芬为其提供劳务服务之前,没有审查家政劳务服务中心分部的主体资格,且秀芬是在其家中从事雇用工作时遭受第三人侵害死亡的。综上,三个被告对秀芬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三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扣除许先生已支付的5.5万元)共计366851元。 在法庭上,针对老徐夫妇的起诉,三方被告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不是家政劳务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该是某社会生活服务部;家政劳务服务中心注销后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街道办事处不是其注销后债权债务的主体;秀芬的死亡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家政中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以秀芬是在从事雇佣关系时遭受了第三人的侵害而死亡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常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认为秀芬是遭受第三人的侵害而死亡的,应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应要求对秀芬的死没有任何侵权行为的常女士赔偿。 许先生的代理人首先对秀芬的不幸死亡表示同情,为此许先生已经给付了5.5万元作为补偿,并与原告签订了承诺书,原告承诺不再要求许先生支付任何费用。家政服务中心在向许先生介绍秀芬时,隐瞒了她精神有障碍的事实,最终秀芬自杀,许先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这位代理人还出示了一些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秀芬有精神障碍。 坐在原告席上的老徐和妻子听到几个被告推卸责任,心里很是悲伤。秀芬的母亲更是不住地哭泣。“我的女儿没有什精神障碍,更不可能自杀!” 秀芬的母亲打断对方代理人的话哽咽地说道,一旁的老徐赶紧劝住妻子。为了证明秀芬的精神正常,老徐的代理律师请来一个秀芬生前打工的老板出庭作证,但三被告均对其证言持有异议。 “一个还不到18岁活蹦乱跳的小姑娘,怎么会有精神障碍呢?又怎么会自杀呢?”老徐在庭审结束后也忍不住悲伤和妻子痛哭起来,听起来老徐仍然不能接受公安机关的“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论。 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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