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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龄童玩耍注射器刺伤同伴右眼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
作者:孙瑜   发布时间:2008-06-25 11:31:44


    6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晓(化名)及其父母赔偿原告罗一(化名)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5474元)的20%,即19095元;被告揭琴赔偿10%,即9548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2005年11月12日,被告揭琴同为其帮忙的外甥女在集镇给小孩打预防针,其间罗一(8岁)的阿姨向揭琴外甥女讨要了三个未带针头的注射器给小孩玩。后李晓(7岁)与罗一在集镇交易棚玩耍,李晓手持注射器玩耍时不慎将罗一右眼刺伤。当天,罗一外公带其到卫生院治疗,第二天到市医院检查,伤情严重,遂赶到南昌大学一附院住院治疗,2006年4月又到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经法医鉴定,罗一的伤情为Ⅶ级伤残,占全残40%,法医分析注射器刺伤右眼可形成本次损伤。

    此后,罗一外公多次找镇综治办,要求李晓及其父母和揭琴赔偿罗一医疗费等损失。镇综治办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并多次邀集三方当事人到场协商,因分歧太大,一直没有调解成功。罗一的法定代理人遂以罗一的名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的笔录,原告罗一被告李晓在一起玩耍时,只有李晓手持注射器,由此推定,是被告李晓手中的注射器刺伤原告的右眼,对此被告李晓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晓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揭琴作为一名医生,本应意识到注射器的危险性并应对其妥善保管,然而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注射器被小孩拿走玩耍,伤及原告,对此损害被告揭琴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被寄养在其外公家。事发当天,原告在其阿姨店内玩耍。原告的阿姨向被告揭琴的外甥女要了三个注射器给小孩,引发了小孩玩耍注射器,故对原告的损害,原告亲属存在很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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