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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不顾姑姑安全发动汽车致姑姑摔倒受伤被判赔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6-25 13:39:39


    51岁的退休工人张女士,与侄女张丽(化名)素有矛盾。因此,当张女士抓住张丽汽车的反光镜阻止其离去时,张丽不顾及姑姑的安全仍然开动汽车,导致姑姑摔倒受伤。于是,张女士将侄女张丽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其姑姑医药费14784.04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115元。

    2007年7月4日晚,张丽驾车与其父亲张先生等人到姑姑张女士家接奶奶,张女士及其丈夫对此进行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拉拽。后张丽见奶奶上车后,发动汽车欲离去。此时,张女士抓住汽车右侧反光镜,想要阻止汽车开动,结果摔倒并致头部及手部受伤。张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清创缝合;脑震荡;右手挫伤、左肩挫伤、右膝挫伤;右手皮裂伤。为此,张女士住院治疗47天,共支付医疗费17318.32元。

    张女士认为:侄女张丽因家庭矛盾,故意驾驶汽车将其撞倒,致使其头部及肢体、躯干多处遭受内外伤害,虽经治疗但仍有后遗症尚待康复治疗。因此,张女士将张丽告上法院,要求侄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9010.23元。

    庭审过程中,张丽辩称:是由于姑姑自己的过错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姑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女士与张丽在产生矛盾时,本可通过协商等方法解决,以维护相互间的团结。但张丽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实施了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导致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结果的发生。对张女士身体所受到的伤害结果,张丽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因此给张女士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姑侄二人发生冲突时,张女士亦未能克制自己情绪,在明知汽车发动后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而实施了抓汽车反光镜的行为,故其自身应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其在住院治疗期间使用的与治疗外伤无关的药品,应自行负担。其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损失,未提供实际造成损失的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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