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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招生中做“掮客”违规收取费用被判返还
作者:覃志宏 黄照将 发布时间:2008-06-25 14:08:24
原告黄坤光为让其儿子能读上普通高校,通过熟人为其找门路,并给介绍人郭爱一笔费用后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愿望,可其儿子到学校后不久却对该学校有不同的看法而退学。于是原告将被告郭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介绍费。6月25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居间介绍费45000元。
2006年高考之后,因原告黄坤光之子黄小(化名)考成绩不够理想未被普通高校录取,遂向熟人张静打听有无门路让其儿子就读于某学院,张静将此事转告被告郭爱。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郭爱出面帮忙,原告愿意给付45000元的活动费用。2006年7月27日,原告在张静指示下将45000元打入被告郭爱的银行账号上。之后原告收到张静转来其儿子黄智被某学院录取的入学通知,2006年9月,黄小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该校办理入学手续,就读于该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此期间,原告儿子对该学院有不同的看法,遂于2007年12月申请退学,并已回到原籍。随后,原告向被告讨回介绍费未果引起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事实已经收取原告45000元,且被告无收费资格,违反了法律的禁示性规定,被告应当退还。 被告认为,被告已完成了原告的委托事项,按约定收取原告给付的报酬,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的结果,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收取的费用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个人违背高校招生规定,在高校招生中“走后门”、做“掮客”,更不允许在高校招生中借中介服务之名,从中非法收取中介费用。被告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高校招生中介服务的资格,不能从事高校招生中介服务。被告这种居间行为不但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扰乱高校招生秩序,故原告与被告郭爱订立的口头居间合同应认定无效,法院对被告这种中介行为不支持。对被告收取的居间介绍费,法院本可依法予以没收,但鉴于原告的出发点是为了其儿子能进入高校学习,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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