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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斗殴致人亡 被判3年半并连带赔偿28万
作者:吴云 陈长权   发布时间:2008-06-26 10:37:45


    一青年参与斗殴,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6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万平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忠堂、陈冬华(系被害人张千里的父母)经济损失共计285516.62元。

   2006年11月14日,被害人魏玉平因一酒吧管理问题与李珍兵、樊海辉发生争执。第二天,李珍兵纠集余战、章荣平、应龙、邱骏、陈波(均另案处理),龚建辉纠集龚建福、李绍民、龚文波、张波波、龚云辉(均另案处理),陈业华纠集被告人万平平等人。当晚8时许,被害人魏玉平、张千里和王勇、陈磊四人来到酒吧,龚建辉等人迎上前,陈业华、章荣平、应龙各持一把跳刀。余战、陈波、邱骏、龚建福、李绍民、张波波、龚文波、龚云辉及被告人万平平等人各持一根钢管,向被害人魏玉平、张千里等人进行砍、刺、击打。致被害人张千里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平平受同案犯陈业华纠集,参与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活动,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万平平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且能主动认罪,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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