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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为招揽生意免费看车 车丢失法官耐心调解
作者:戚新明 徐智渊   发布时间:2008-06-26 16:52:27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在高邮市消费者协会的密切配合下,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高邮市民汪某于2008年4月12日晚在高邮市某假日酒店参加其亲戚的生日宴会时,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广场上,可当宴会结束后汪某却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情急之下汪某报了警。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汪某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工作人员称:酒店是免费看车,没有收取看车费,车子丢了酒店也没办法。汪某投诉到高邮市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后多次调解,由于酒店的工作人员坚持自己的观点拒绝赔偿而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建议汪某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起纠纷,在汪某同意提起诉讼后,消费者协会及时与高邮法院民一庭取得联系,通报了情况和消协做工作的结果。

    高邮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纠纷的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法理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汪某按酒店的要求停放车辆,此时消费者已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酒店的“免费看车”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消费,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酒店对顾客物品的保管属于在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有过失责任。酒店不能以免费看车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停车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不能免责;其次,消费者前往酒店消费与酒店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看车只不过是酒店的附随义务,当发生丢失事件时,酒店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赔偿,由于酒店管理上的漏洞,才致使车辆丢失,故酒店理当赔偿。

    在承办法官详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宣传后,双方当事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酒店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汪某人民币600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调解结束后,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法院处理的这起纠纷,使他们感触颇深,今后他们酒店将加强停车场所的监控工作,尽力减少丢车的概率,同时重视免费看车告示牌的作用,提高停车人的安全意识,以规避停放车辆丢失、降低酒店的风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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