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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带血的钱隐瞒事故不上报 黑心矿主法网难逃
作者:王向东 马文雁   发布时间:2008-06-30 14:25:36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河南省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负责人的曹洛与该矿井副矿长杨宏,不仅不及时上报,反而伙同被告人李乔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贻误事故抢救。6月27日,被告人曹洛、杨宏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案被告人李乔免于刑事处罚。

    2006年8月5日16时20分,巩义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工人丁某、兰某和王某在井下进行掘修时,被脱落的顶板砸伤,丁某被砸伤左腿,兰某和王某被压在石板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洛、杨宏为隐瞒事实逃避处罚,经过预谋决定不报事故情况,为防止走漏消息让被告人李乔到调度室与里面工人聊天,同时仅安排井下作业的部分工人对伤者进行抢救。20时许,三名伤者先后被抢救出井,兰某和王某被送往登封市的医院救治,到登封市之后二人经检查被确认死亡。次日5时许,被告人曹洛安排将丁某送到登封市医院救治。后被告人曹洛、杨宏指使他人同死者家属谈判并达成赔偿协议。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洛、杨宏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乔帮助被告人曹洛、杨宏隐瞒事故不报,其行为已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曹洛、杨宏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免除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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