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后方便被剐入隧道 北京地铁因公平原则担责10%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7-01 09:07:40


    原告吴某称自己在参加完公司聚会后,在地铁入口处栅栏边被地铁列车剐入隧道内,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为此,原告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对该事故产生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亦应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吴某称,参加完公司聚会后回家,在地铁一号线西单站入口处栅栏边,被地铁列车剐入隧道内,原告的头部、下颌、左肩、左掌、双膝、左足等伤口多达几十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08 080.36元。

    被告地铁运营公司辩称,原告擅自越过护栏区域,进入隧道洞内,在原告返回站台时,有一列车通过,列车通过后原告自行掉下站台。经监测,原告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状态。根据地铁公布的乘客须知,乘客严禁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1.2米以下儿童及醉酒者,需有人陪同进站乘车。综上,原告的伤情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在乘坐地铁列车前大量饮酒以致醉酒状态,酒后需要便溺,擅自进入有明显“禁止入洞”标识的站台延伸处小便,不但违反了乘客义务,而且使自身处于危险环境之中。从录像显示,原告便溺后,上行列车已经驶向车站,如原告当时注意观察、稍作停留,则可避免事故发生,原告的一系列行为虽非故意,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而被告单位司机正常驾驶车辆进站,不存有违章行为。原告突然出现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并且在隧道内步行,在该情况下司机亦不可能即刻采取制动措施。被告对该事故产生并无过错。原告沿30厘米宽度的空隙向站台行走时,其右手持包,身体右侧及书包已在站台之外,故列车进站时,车厢与原告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较大。本案被告虽对该事故产生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亦应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六千一百一十三元,伤残赔偿金八千七百九十五元六角,误工费一千元,护理费二百零四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十八元,伤残鉴定费三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财产损失三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