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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婆购买墓穴却落葬其父骨灰 儿媳被判赔偿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8-07-03 13:42:39
儿媳出资为公婆购买的墓穴,因家庭不睦后落葬了父亲的骨灰,从而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儿媳黄女士应当赔偿婆婆朱老太墓穴重置损失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朱老太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老太与丈夫陈老伯生有一儿和五女。陈老伯已于1980年死亡,其骨灰被临时安葬。儿子陈先生与儿媳黄女士系再婚夫妻,双方未再生育子女。2006年10月,陈先生因病死亡。同年11月,黄女士出资5760元向南汇区书院镇的一家公墓,为公婆朱老太和陈老伯购买了双穴墓地一座,确定亡故者陈老伯之墓。事后,朱老太将墓碑一块安置于上述墓地,墓碑上刻上了陈老伯、朱老太之墓的文字,并刻上了儿子和五个女儿及女婿等立碑人的姓名,但未刻上儿媳的姓名。 2007年3月,朱老太等继承人与黄女士发生遗产纠纷,经法院调解,黄女士给付朱老太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陈先生的遗产10万元。此后,婆媳关系不睦,黄女士擅自将为公婆购买的墓穴上墓碑搬离原址。 2008年3月,黄女士及其弟与公墓方重新订立《墓地认购合同》,确定原黄女士经办的陈老伯之墓作废,此墓穴产权转让于其弟弟。随后,黄女士将父亲骨灰落葬该墓穴。不久,朱老太发现其墓穴上墓碑已被搬离、墓穴内已有骨灰落葬等情况,在与公墓方、黄女士交涉无效后,朱老太于4月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朱老太诉称,在儿子遗产继承案中,已明确将购买墓穴的钱款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因此,该墓穴的使用人是自己与老伴。儿媳擅自将该墓穴转让给其弟弟,并将其父亲骨灰落葬于该墓穴,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自己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黄女士返还墓穴或赔偿墓穴现价1.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黄女士辩称,系争墓穴由自己出资购买,自己是该墓穴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该墓地;出资购买墓穴、收据上注明陈老伯之墓,只表明自己在当时愿意为公婆购买墓穴,该行为性质属赠与,因婆婆在世、公公骨灰未实际落葬,故该墓穴所有权还没有转移,自己有权撤销该赠与。因此,要求判令驳回朱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与上述墓穴的地段、规格、类型相类同的现在市场购买价格在8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公墓出售墓穴,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应法律规定,认定系争墓地的使用权归属朱老太。现黄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对朱老太享有墓地使用权的侵害,对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系争墓穴已安葬了黄女士之父的骨灰,考虑到本地区骨灰落葬习俗,为尊重死者,保护黄女士等人对长辈的情感利益等因素,不宜将骨灰迁出系争墓穴。 因此,作为本案侵权人的黄女士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赔偿经济损失为妥,同时,黄女士的行为确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故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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