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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销售公司低价转让72辆"雪佛兰"引撤销权纠纷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7-04 09:01:03


    4年前,进出口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了72辆雪佛兰越野车,但汽车销售公司至今尚欠进出口公司400余万元购车款。进出口公司后得知,汽车销售公司竟将这72辆雪佛兰车低价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致他们对汽车销售公司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进出口公司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并将汽车服务公司列为第三人,申请法院撤销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低价转让汽车的行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进出口公司起诉称,2004年12月1日,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雪佛兰汽车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从进出口公司处采购库存雪佛兰越野车72辆,总价款为110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汽车销售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欠款4814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做出判决,支持了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案件执行阶段,进出口公司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出资950万元成立了另外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即本案的第三人),该公司专门负责销售雪佛兰品牌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占其95%的股权。2005年3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汽车服务公司通过销售汽车销售公司从进出口公司处购买的雪佛兰汽车取得收入37691288元,而汽车销售公司却以无钱支付搪塞,至今尚欠进出口公司车款4814400元。现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求法院撤销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低价转让行为。

    据悉,此案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实施后,丰台法院受理的首例撤销权纠纷,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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