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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骗取客户布料款 辜负家人信任终获刑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7-04 09:17:42


    43的浙江人林某,来到堂妹夫黄先生在北京开的布店帮工。堂妹夫妇非常信任林某,但林某却一而再地辜负他们的信任,骗取布店客户的布料款用于自己挥霍,总金额达到1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初,林某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轻纺市场某布店当伙计。布店的老板娘是林某的堂妹,因此店主黄先生非常信任林某,让他负责布店的日常生意和财务管理。但林某却辜负了堂妹夫妇的信任,于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期间,林某背着妹夫以店里用钱的名义从客户那里拿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年底对账时,黄先生发现了此事,但看在亲戚一场的份上,黄先生原谅了林某。在扣掉林某3万元工资及让其打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后,黄先生让林某留下来继续在店里工作,只是不许他再接触店内的各种货款及涉及钱方面的事情。黄先生夫妇原本以为经过此事后,林某会吸取教训,认真工作,但林某再次辜负了他们的信任。

    2007年3月至6月期间,林某利用布店伙计的身份,隐瞒其不能再收取货款的事实,背着妹夫以收货款的名义,私自向客户陈先生等5人收取布料款共计人民币124000元,用于自己挥霍。2007年6月间,黄先生查账时发现后,非常气愤,他将林某扭送公安机关,并表示:希望公安机关不考虑亲属关系,依法处理。

    庭审过程中,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没有诈骗这些客户,只是侵占了老板黄先生的财物。其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林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只是侵占店主黄先生财物的意见,法院认为,林某没有代为保管店主财物的权利,其在明知其不能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向客户隐瞒事实真相,收取货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取得财物是采用了诈骗的手段,只是后果由店主承担,故对林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林某投案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林某是被店主黄先生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本院对此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林某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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