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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太向子女讨"专用款" 尊重老人意愿判返还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7-04 14:48:23
6年前分得的拆队费一直由子女们保管并让陈老太专款专用,但陈老太仍然诉请这笔钱应由自己保管。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扣除已为陈老太用去款项的基础上,作出保管此钱的大儿子、小儿子和小女儿三个子女返还陈老太84940.92元的一审判决。
88高龄陈老太将除大女儿外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称2002年生产大队拆队时按政策付给自己拆队费198350.40元,其中的28000元已由大女儿,也就是自己的法定代理人魏女士领取,其余的钱由小儿子和小女儿领取后放在大儿子那里。以前曾经多次要求返还,但因分歧较大而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三个子女返还拆队费170350.40元。 三个子女认为,当时与魏女士一起经过商量决定将母亲的拆队费放在大儿子那里,如母亲需要则统一从中支取,做到专款专用。现认为这笔钱不能放在魏女士那里,因为她对母亲不好。且对法院指定由魏女士为母亲的监护人也表示不服,现正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关于母亲支出的费用,都是做账的。根据计算,现在还余84940.92元,这笔钱现确在大儿子那里。为了保障母亲日后的生活,希望余下的拆队费能够放在中立的机构,真正实现专款专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老太于2006年9月12日起与魏女士共同生活至今。因陈老太被鉴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2007年底,徐汇法院作出指定魏女士为陈老太监护人的判决。 另查明,除魏女士借了28000元外,陈老太其余的农龄款170350.40元,由其他三个子女共同管理并用于支付陈老太的支出费用,余款现在大儿子处。陈老太的农龄款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魏女士借取的28000元现经查明已由其存为以陈老太为户名的定期储蓄存单,该笔款项应视为已归陈老太所有。又因魏女士已经法院指定为陈老太监护人,故魏女士保管该存单未为不妥,故法院对该笔款项不再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管理陈老太农龄款期间为陈老太支出的费用是否应予扣除。陈老太认为,三个子女支出的费用未经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扣除,且提供的费用单据存在着重复计算、项目不清、充入白条等问题。三个子女则认为,既然母亲要求返还,就应该扣除已支出的费用。三个子女就此提供了账簿一本和陈老太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账以及四子女签名的书面材料、证人的书面证词等证据。 法院认为,子女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协商由子女管理农龄款及其他收入,并将陈老太日常支出从中支取,符合常理。故陈老太已支出的费用应扣除。对于三个子女管理的账目,就形式而言,账簿中,每笔支出都附有单据、领条、收条等且一一对应,大部分都由两人以上签字,有时还有老邻居等签字见证。就内容而言,医疗费、敬老院支出、小辈压岁钱、生活费、营养品、交通费等必要的开支都在其中。故陈老太对账簿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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