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酸性液体溢出烧伤小学生 保洁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7-08 13:52:10
保洁员在领取酸性液体准备清洗厕所时在学校楼道内与小学生相撞,造成小学生被烧伤,责任该谁担?保洁公司、学校、学生家长各执一辞。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有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京都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小智(化名)医疗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72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刘小智所在小学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小智系西城区一所小学的学生。2007年7月13日(暑假期间),刘小智参加学校组织的管乐团训练。下午两点钟左右,刘小智行至教学楼三层楼楼梯拐弯处,适逢保洁公司保洁员手端从学校总务处领取的酸液体,从四层楼楼梯下至三层楼楼梯拐弯处,与刘小智相撞。由于盛装酸液体容器非封闭式,致酸液体溢出。刘小智前躯干、左上肢、左右下肢表皮烧伤(Ⅱ°)。后刘小智被送至医院治疗,刘小智双小腿、左侧腘窝后侧及右膝内侧(跨关节)瘢痕增生。 在就刘小智赔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刘小智的家长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孩子所在学校和保洁公司赔偿相关费用15000余元。对于刘小智家长的诉求,刘小智所在小学辩称,学校规定,教学楼内严禁追跑、打闹,而且学校在每层楼内都有轻声慢步右行的警示。而刘小智在楼内追跑,没有注意到保洁人员,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对刘小智受伤无责任,不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 保洁公司辩称,公司保洁员按照校方指示,从总务处领取盐酸药剂清洁卫生间。当时正是暑假期间,刘小智在学校三层楼梯内和同学疯狂打闹、追跑,撞在正常行走的保洁员身上,药剂洒出,洒到保洁员身上和刘小智身上,公司保洁员不顾自己伤痛和老师等人将刘小智带到卫生间,用清水进行冲洗,使伤痛减轻。随后及时将其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由于事故发生后,校方提前解除承包保洁合同,给公司名誉和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保洁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根据查明事实,保洁公司保洁员未用封闭式容器盛装化学物质,并在行走时不注意周边环境,与正常行走的刘小智相撞,液体洒出,导致刘小智烧伤,保洁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故保洁员应承担的责任由保洁公司承担。刘小智所在小学与保洁公司签订的《保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保洁公司)承包保洁服务工作,甲方(某某小学)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药剂劳保,由甲方派人专人负责,定期发放劳动保护及药剂,指导乙方保洁员进行药剂消毒。从此约定可以认定学校对保洁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但该学校在发放药剂时,未注意到保洁员使用酸液体的容器不符合规定,疏忽了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其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责,对此事故给刘小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小智法定代理人要求所在小学、保洁公司承担合理损失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不能提供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亦不予支持,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刘小智实际伤害后果酌情判定。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刘小智受伤后实施必要的营养,有利于身体健康,营养费数额根据刘小智伤情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