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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携货款逃逸 商家不认帐成被告
作者:董燕静   发布时间:2008-07-09 09:30:01


    叶先生将购买彩电的7000元交给该品牌彩电的促销员后,促销员携款逃逸。商家称该促销员并非商场员工,叶先生拿的作为收款和提货凭证的开票单也并非商场正规单据,因此拒不送货,也拒绝退赔货款。交涉不成,叶先生将商场告到法院,要求退还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800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商场归还叶先生7000元及利息损失。

    原告叶先生2007年4月7日到被告商场购买一台价格为7000元的液晶彩电。将钱交给该品牌彩电的促销员袁刚后,袁刚向叶先生开具了商场零售开票单,并约好11日送货。但就在11日,袁刚逃逸。同年10月,法院判决袁刚犯职务侵占罪。期间,叶先生多次与商场联系,要求退赔货款,但均被商场拒绝。

    商场称,叶先生没有按通常的规定到收银台付款,而直接交给了促销员袁刚,因此商场并没有拿到钱。袁刚交给叶先生的所谓商场开票单,其实只是一个收银台留存、商场内部使用的单据,并非收款和提货凭证。加上袁刚是彩电公司驻商场的促销员,并非商场员工。这是袁刚的个人行为,与商场并无关系,因此不同意叶先生的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刚虽然是彩电公司驻商场的促销员,但他穿着商场店员的统一服装,在商场内销售彩电。而且叶先生向其交纳彩电价款后,他又开具了盖有“商场内部使用”公章、印有“第一联收银台留存”字样的开票单。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按一般的认知足以认为这一系列行为均是商场的销售行为。加上袁刚因携款逃逸而获刑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可以认定叶先生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必须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法院最后支持原告叶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因无依据,叶先生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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