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在被他人雇佣做工时腰椎被打伤,造成三级伤残,雇佣人拒绝赔偿损失,该民工将老板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解少云赔偿周远录误工、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等67278.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一审判决。
周远录系宜宾县凤仪乡凤仪村双河组村民。1995年农历5月,解少云雇佣周远录到其个人开办的凤仪乡乌龟山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同年8月12日,周远录在井下采煤工作时被顶部落下的煤块打伤,当日被送到宜宾市工农兵医院住院治疗,8月14日,解少云在未经医院同意的情况下将周远录转至高县双河乡民间医生赵培录处医治。同年11月,解少云又将周远录送到赵场镇平潍村医疗站郭久明处医治,治疗半年多时间后,解少云将周远录送回家中。1997年8月,解少云与周远录之妻达成了一次性给付周远录6000元赔偿费的协议,解少云按协议给付周远录6000元,并支付周远录在1997年6月以前的治疗费,周远录受伤后一直瘫痪在床,经司法鉴定为:周远录构成三级伤残。2002年,周远录双手借助二根长凳子能站起来,后周远录多次找凤仪乡政府解决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少云雇佣周远录,在工作中受伤的基本事实存在。周远录之妻与解少云达成一次性给付6000元的协议,该协议是在周远录未在场,也无周远录授权的情况下达成的,不能反映周远录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周远录不具约束力。周远录的各项损失合计6727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