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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代理服务引纠纷 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和解
作者:顾国增   发布时间:2008-07-10 10:06:49


    因签证代理服务纠纷,刘女士将某咨询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咨询服务中心按刘女士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的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

    2005年8月1日,刘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咨询服务中心“一条龙”签证代理服务的广告,遂与咨询服务中心联系,并与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签证代理服务协议书》,交付了5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全部协议费为3.7万元,由咨询服务中心为刘女士代理赴非洲某国家工作签证并于刘女士持该国商务签证落地之日起约35个工作日完成申请事宜。刘女士抵达该国后,发现咨询服务中心并没有像其承诺的那样在该国设有办事处,而是把刘女士转交给一个叫冯某的该国籍华人。抵达该国的当天,冯某即以办理工作签证为由收走了刘女士的护照,在签证到期的前一天,冯某就以入境签证到期可将刘女士遣送回国相威胁,要求刘女士支付等值于人民币1万元该国货币,且在拿到钱后拒绝与刘女士见面,也不再接刘女士电话,即便是接了电话,也仅告诉刘女士签证正在办理中,并告诉刘女士何时办好说不好。该国移民警察随时在街上检查华人证件,致使刘女士整日不敢外出,始终处于躲躲藏藏的极度恐惧中。

    后刘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在所去国家停留近两个月,仍不能得到工作签证,给自己造成极大损失,故现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咨询服务中心返还自己已交付的3.7万元费用,退回冯索要的1万元杂费,赔偿往返机票费用及滞留该国期间的房租、交通、通讯、求人帮助及其他生活费用2.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在该案审理中发现,咨询服务中心规避我国对签证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与包括刘女士在内的数十人签订签证代理服务协议,收取刘女士等数十人的高额签证代理服务费用,未办妥签证手续。刘女士等数十人辗转回国后,生活不稳定,纷纷起诉咨询服务中心。本案中刘女士生活困难,而咨询服务中心已歇业,可能无执行能力。考虑到刘女士想通过调解尽快得到补偿的实际,承办法官针对咨询服务中心为刘女士办理签证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向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后,咨询服务中心同意按刘女士的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就此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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