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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2矿主违规操作致4工人死亡
作者:谷子   发布时间:2008-07-10 11:36:50


    7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治东、陈振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3年12月31日,江治东、陈振树二人各出资30万元购买了云阳县硐鹿乡三元村一煤厂用于经营。两人约定,由被告人江治东任矿长,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被告人陈振树任法人代表,负责管理煤厂的日常事务。经过近两年的开采,该厂一级下山范围内的煤炭资源采完待尽。2005年11月,为拓宽资源面,谋取更多经济利益,江、陈二人又私自决定沿着下一级矿山底部向东150米继续开挖。不料,纸包不住火,安全监察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执法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煤矿施工巷道狭窄且通风不畅,安全管理相当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拆除设备、密封洞口、停止施工,并多次向厂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但二被告人将此作为“耳旁风”,既没有对井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反而擅自组织大批工人昼夜施工。

    2006年8月9日12时,江治东、陈振树二人在施工过程中催促过度劳累的工人钻眼放炮,因来不及检查作业安全且加上井下通风不良,导致矿井内瓦斯急聚,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同日14时30分,掘进施工中的工人不慎将被岩石砸断的电铃信号线转接成明接头,当启动电铃开关准备作业时,信号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井下瓦斯剧烈燃烧后爆炸,造成正在井下挖煤的工人吴某、丁某等四人当场死亡。出事后,江治东、陈振树意识到事态严重,积极组织落实善后赔偿工作,先后拿出百余万元使受害者家属获得足额赔偿。被告人江治东亦向法院书写悔过书,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重庆云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治东、陈振树在经营煤矿企业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遇生产作业过程中工人违规操作,引发井内瓦斯爆炸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云阳法院本着警示后人、惩罚帮教结合的司法精神和原则,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治东、陈振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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