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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向父要钱未果 击打父亲致其死亡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08-07-10 16:55:30


    今天上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向父亲要钱未果而用木椅、酒瓶击打父亲致死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周慧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傍晚,被告人周慧敏,男,现年22岁,无业人员。以办理证件、还他人钱等为由向其父周某要钱。周某因无钱而向其同乡借了钱,但当时未给其儿周慧敏。当日晚,被告人周慧敏在继续向其父要钱未果后,便与父亲发生争吵,随后两人打了起来。被告人周慧敏用拳头打其父,其父周某则用扫把还击;被告人周慧敏从其父手中抢过扫把,并用扫把柄击打其父周某,后又用木椅、酒瓶击打其父周某头、脸部等,直至其父周某不能动弹。次日下午,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系因头部受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慧敏目无国法,在向其父要钱未果的情况下,用拳头、铁制扫把柄、木凳、酒瓶殴打其父周某致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周慧敏仅因一点小事,将父亲伤害致死,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在法庭上,被告人周慧敏没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慧敏故意伤害其父亲致死,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慧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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