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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建房触电亡 电力公司也要赔
作者:朱萍 匡海燕 发布时间:2008-07-11 13:36:28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安徽电力明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4842.90元。
2007年12月,刘金保请王帮魁为其房屋加盖二层楼房。18日,王帮魁在楼顶接递钢筋时,手持的一根钢筋碰到了房檐边安徽电力明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一根高压线致死。25日,刘金保与王帮魁妻子蒋贵珍达成调解协议,由刘金保一次性赔偿蒋贵珍3万元,以后不再承担责任。后蒋贵珍等以供电公司对造成王帮魁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刘金保明知自己所要建造的房屋临近高压电,却没有告知王帮魁;死者母亲李开兰及两个女儿认为蒋贵珍与刘金保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共同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供电公司及刘金保共同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13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王帮魁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作业造成触电身亡的后果,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蒋贵珍与刘金保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刘金保不应再次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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