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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缓刑期间又肇事致1人死亡终领刑3年半
作者:刘娜 张守相    发布时间:2008-07-13 10:10:19


    一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后,在缓刑期间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法院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合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今年二十七岁的陈某系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人。2004年5月,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8月,还在缓刑考验期间,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南湖镇街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湖镇医院北侧路段时,与过路行人郭某相撞,致郭某当场死亡。陈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后于2007年3月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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