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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为名诈骗 连连得手骗子获刑6年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7-17 09:30:45


    28岁的北京人王某,为了弄些钱花不惜对朋友下手,其以租车为名诈骗朋友轿车后,以车抵押向他人借款予以挥霍。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2005年7月29日,王某找到刚买车不久的邻居陈先生,以每月3000元租用了陈先生的奥拓牌轿车。当天,王某给了陈先生租车费3000元,并将轿车开走。自此陈先生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车。原来,王某将陈先生的奥拓轿车开走后,以其作抵押向他人借款13000元。此后不到两个月的期间,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相同的手段在丰台桥南新华街、小瓦窑兆丰园小区以租车为名,骗取了被害人李先生的吉利美日牌轿车、杨先生的夏利轿车。后经鉴定,王某骗取的3辆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6500元。2007年11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王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王某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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