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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救人不幸身亡 受益人被判连带赔偿
作者:郭红宾   发布时间:2008-07-18 11:16:42


    7月16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在沼气池救人身亡请求赔偿的无因管理案,判决受益人刘洋、刘金明连带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款51051.19元,受益人朱平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款9762.80元。

    汝南县罗店乡村民刘洋、刘金明和王建等三人经培训取得建造沼气资格证后,合伙为村民建造沼气池。2007年7月17日,刘洋、刘金明和王建等三人为本村朱平建造沼气池,王建在沼气池拆壳子时晕倒在池中,在旁围观的村民朱起抢先下去救人,也晕倒在池中,遂后朱起和王建被在场的村民从池中救出,朱起和王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洋、刘金明赔偿死者家属2000元,被告朱平赔偿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其亲属朱起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下抢救他人而身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原告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洋、刘金明和王建是施工合伙人,朱起抢救王建的行为是为了二被告的共同利益,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二被告的损失,二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朱平建造沼气池是最终受益人,朱起的施救行为客观上也是为了被告朱平的利益免受损失,其也应在受益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分担。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0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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