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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义务帮工途中意外受伤 被帮工人被判承责赔偿
作者:徐国英 夏燕 发布时间:2008-07-18 15:18:16
7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星辉赔偿原告周海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4758.24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傍晚,被告胡星辉卖出了1辆三轮摩托车到丰城市曲江集镇,应买主要求需送货上门,被告胡星辉便派店中伙计刘正威送货,为使刘正威送货后能顺利返回,被告胡星辉又请原告周海涛帮忙同刘正威一起去送货。三轮摩托交付后,刘正威即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周海涛一同返回丰城城区,当行至曲尚公路孟家村路段时,摩托车撞到堆放在路上的石头致使摩托车翻倒在地,造成原告周海涛受伤。后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海涛属4级伤残,占全残的70%。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之事未果,故原告周海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海涛应被告胡星辉的请求为其义务送货,双方已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周海涛因义务帮被告胡星辉送货而遭受人身损害,本人并没有重大过失,因此被告胡星辉作为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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