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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挟持为逃脱性侵害摔伤 4被告人获刑
作者:石中原   发布时间:2008-07-20 09:51:03


    一女孩遭挟持后为逃脱性侵害,用房间物品结绳欲从四楼窗户滑下,不料中途坠楼摔成轻伤致残。近日,该起团伙强奸犯罪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四名被告人均为安徽阜南县鹿城镇人。除一名被告人为成年人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为初中生,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

    2007年6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阜南县城某家属院四楼住处上网时,通过互联网址,查看到曾与其有过网上聊天接触的被害人刘某,正在城内一网吧上网,遂通知被告人王某到其租房处,授意王某和当晚已在其住处吃饭的被告人付某、冷某等人,到被害人刘某所在网吧将其带回,并流露意欲刘某发生性关系。

    付某等人到网吧找到刘某后,遭刘某拒绝。付某等人即采取诱骗、威胁手段。将刘某硬拉上出租车挟持到王某某住处楼下。刘某再次拒绝上楼,但在付某、王某、冷某等人实施威胁、殴打下,迫使其跟随至楼上王某某住处内。

    此后,在王某某卧室内,付某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为逃脱以需洗澡为由,将付某骗至室外。随后刘某即用室内的被单、毛巾等物品结绳,欲从卧室卫生间窗户处拉绳下楼逃离。后在下滑中坠落摔伤。该家属院保安孟某闻声赶至查看并呼喊告知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即用出租车送刘某至就近诊所治疗。次日,孟某报案,王某某、付某、王某先后被抓获。同年9月28日冷某投案。

被害人刘某住院治疗期间,付某、王某、冷某的家人先后支付刘某医疗费4.1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构成九级伤残。该案审理期间,王某、冷某的家人还分别与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经对该案依法审理,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付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和付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57万元。

    宣判后王某某、付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某以其没有欲强奸刘某的主观故意,认为一审定性错误,请求改判;付某则以原判过重,请求改判。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王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曾供述其让付某去找被害人刘某并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付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已考虑其系未成年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该案一审定罪准确,对各被告人量刑适当。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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