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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证时方知房屋被抵押 27名业主维权获支持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7-21 11:21:45
在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由于开发商拖欠贷款,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查封,于是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了新康园27名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
1998年,李先生等二十七名原告购买了由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1999年7月9日,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1999年前后入住。2006年初,李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因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查封冻结。后原告与其他业主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方知是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李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恒泰公司开发又没办理产权证,被误认为是恒泰公司的财产。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将恒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购买的新康园小区房屋所有权并判令恒泰公司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在法庭上,被告恒泰公司辩称:开发商愿意为他们办理房产证。产权应该是购买人。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且被告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故原告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在房屋出卖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所有,故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所有。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依法确认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对新康园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业主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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