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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欠饭费辩称“职务行为”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08-07-21 16:33:04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法院通过判后释法,使一败诉当事人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郑某、韩某、刘某等三被告人不服山东省宁津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226号判决,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中级法院指令宁津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张某经营饭店多年。2004年5月31日,郑某等三人向原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欠饭费3426元。张某多次催要,但三被告以饭费为村前任干部所欠为由拒付。被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被原审判决三被告偿还张某3426元。 三被告向检察院申诉的理由是,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三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三人原系时集镇郑庄村村委会成员,三人于2004年6月在村内任职,在与上届村委会交接过程中,该债务在交接表上有明确记载。该笔债务是村委会所欠,应由郑庄村委会承担偿还责任。 可是,庭审中,原审原告张某坚持谁打欠条就向谁要钱,不管什么村委会,村委会又不会吃饭,打酒问提瓶的要钱,其他的不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三人给张某出具欠条的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欠条上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三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他们是在2004年6月分担任村内干部,且时集镇经管站出具的证明也证实他们是在2004年6月分担任的村干部。他们出具2004年5月31日的欠条时,还未担任村干部,故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且追加被告郑庄村委会现任负责人也未认可该笔债务。如果三被告认为应由村委会承担该笔债务,可以另行起诉。遂判决维持原判,三被告还是要偿还张某3426元饭费。 三被告宣判后拿着判决还是不服,感觉自己冤枉。审判长便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给三被告详细解释,如果任何人吃饭都能把责任推倒村委会身上,那么原告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护的,村委会是个集体组织的名称,并不是所有的债务村委会可以包揽。 听罢审判长的一番分析,三人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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